医院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临床工作人员提出具体要求
时间:2008-04-18 00:00:00   浏览量: 次
4月1日起,我院被济南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确定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这是我院继成为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内异地转诊、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后,获得的又一项资格认证。
济南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取得采取动态授予的方式,每年评定不合格或发现违规现象造成统筹基金流失者,取消次年定点资格。因此医院为使广大因工受伤及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得到及时救治,顺利康复,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对临床工作者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要求:
1、熟悉并严格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做到因伤(病)施治,合理用药。
2、遵照执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待专门的工伤保险三大目录出台之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严格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把出入院标准关,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病人办理出院手续。
4、因紧急抢救或伤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须由主管医生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申报表,报送济南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工伤生育保险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报销。否则,需要切实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署《自付项目项目协议书》后方可执行。
5、在门诊接治工伤病人时,需为其完整书写病历,打印电子处方,取药不超过5天量,金额不超过300元。
医疗保险办公室
2008.4.14